广东医政发〔2014〕39号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辅单位、研究所,附属医院:
《广东医学院直属附属医院管理规定》经各相关部门讨论、2013年12月24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广东医学院
2014年5月9日
广东医学院直属附属医院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对直属附属医院(以下简称直属附院)的管理,推进直属附院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关于高等院校及公立医院的有关法规和《广东医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事范围》、《广东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和《广东医学院党政会议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直属附院是隶属于学校的医疗、教学、科研的重要机构,学校对直属附院享有举办者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
他权利。
第二条 直属附院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独立法人单位,在行政关系上学校与直属附院是上下级关系,直属附院受学校直接领导。
第三条学校党委要加强对直属附院的领导和管理,支持直属附院全面建设和发展。学校党委分工一名校领导联系直属附院,指导医院相关工作。学校医院管理处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直属附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主要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会议由院长主持。
第五条直属附院的命名按历史和规模,以排序方式命名,如“广东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东医学院第X附属医院”等。
第二章干部管理
第六条 直属附院院级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考核和任命,学校将其纳入学校相应级别的干部进行培养、调整、考核、奖
惩、提拔使用等。
第七条学校每年对直属附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年度考核,采取班子成员述职、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测评等考核方式进行。
第八条直属附院的机构设置、干部职数、中层干部换届和选聘方案需上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九条直属附院具有对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权力,其中涉及组织、人事、财务、信息技术、药品、招投标、设备采购、纪检和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的任免需报学校党委批准。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及机关其它部门的负责人由直属附院组织选拔、聘用,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三章人事管理
第十条直属附院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报学校,经学校党委常委
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 直属附院具有独立的人事招聘、人事管理权力。直属附院每年向学校人事处报送职工花名册、职工年报等。
第十二条直属附院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需经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核,审核通过之后上报。首次聘任必须符合学校的相关聘任条件,续聘由学校统一聘任。
第十三条学校编制在直属附院上班、直属附院编制在学校上班人员的工资按编制发放,工资以外的所有福利待遇以岗位为原则,凡在直属附院上班的人员由医院发放,在学校上班的人员由学校发放。
第十四条 直属附院按学校统一安排,评出一定比例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报学校予以表彰。
第四章财务与审计管理
第十五条直属附院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管理,学
校对直属附院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直属附院每年的年度财务预决算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直属附院年度预算外“50万元≦金额﹤100万元”,预算内“100万元≦金额﹤200万元” 的基建工程和维护(修)、工程设备维护(修)、设备采购和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运行等支出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单件15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基建项目和大额贷款等年度计划,预算外100万元及以上、预算内2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和维护(修)、工程设备维护(修)、设备采购和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学校每2年对直属附院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定期或不定期对直属附院的教学、科研经费等事项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直属附院预算外50万元及以上的(包括项目变更的签证)、预算内1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购置、基建维护维修、工程设备维护维修、物质采购和服务项目及500万元及以上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学校审计处在直属附院审计部门对以上项目的审计报告基础上进行复核,重点对项目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在直属附院主要领导任免前后,学校审计处进行任前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根据需要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作为有关领导考核及任免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一条直属附院审计部门的年度工作总结和来年工作计划需报送学校审计处。
第二十二条学校审计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单位制度,视情况给予指导或转介相关职能部门或直接介入对有关事项的审计工作。
第五章教学与科研管理
第二十三条直属附院是学校的重要教学单位,要承担学生的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和学生日常管理等任务,需优化教学资源,保障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直属附院有义务为临床学院及其他附属医院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直属附院设立临床教学专项经费,每年按上一年收入总额(不含财政补贴)的1%计提该专项经费,用于临床教学与配套设施建设等。
第二十六条直属附院应重视科研工作,采取与学校一致的奖惩措施,不断提升医院科研水平。
第二十七条直属附院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有义务采取适当方式对学校学科建设等予以支持。
第六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直属附院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上报卫生厅的月报表、年报表等需报医院管理处备案,由医
院管理处按程序报学校。
第二十八条直属附院定期向学校汇报工作,原则上一个学期一次。
第二十九条直属附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救治工作等重大或紧急事项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报告。
第七章协调制度
第三十条学校举办的需要直属附院相关领导参加的各种会议、活动,由学校相关部门与直属附院办公室或党群部协调后通知落实,避免重复性会议及活动。
第三十一条直属附院举办的需要邀请学校领导参加的各种会议、活动,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三十二条学校召开院长办公会或者党委会讨论直属附院工作,原则上,直属附院要派出正职领导或分管该项工作的院领导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学校领导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到直属附院指导工作或现场办公,协调解决直属附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医院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学院学院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印发 校对人:钱珍珠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