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医院管理处外网
 首页  组织机构  临床教学基地  附属医院  医疗保健  规章制度  资料下载  学校首页 
     
 
 
最新消息 · 关于2019年度两校区教职工体检报名的通知    2019/10/10
 
     
 
  当前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正文
 
 
广东医学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3-07-15 22:15  

广东医政发〔201382

关于印发《广东医学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辅单位、研究所,附属医院:

《广东医学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各相关部门讨论、201368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六届十六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广东医学院

2013715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学院学院办公室 2013715日 印发 校对人:钱珍珠

(共印60)

广东医学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校范围内的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和食品流通单位(指超市、食品商店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我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流通单位准入条件

第四条 进入我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餐饮业、食品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

(二)具有3年及以上的餐饮行业或集体食堂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资历;具有承包企事业单位3000人以上规模的经验。

(三)无任何食品卫生、消防安全、资金债务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五条进入我校的食品流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超市经营资质的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

(二)具有3年及以上品牌超市或连锁超市经营管理和服务资历。

(三)无任何质量、信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与食品流通单位进入学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以接受我校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为前提。

第三章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基本要求

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

食品流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流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流通单位应当根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和每年常规性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该配备专职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流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流通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高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食品安全培训。每年继续教育培训应当不少于12学时。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培训记录应记入《培训证书》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流通单位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添加剂应当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建立相应台帐,妥善保存备查。

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流通单位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流通单位,可以由其隶属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流通单位应当制定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及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流通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范围及要求依法经营。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流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流通单位应接受我校师生评价,经调查,师生满意度低于60%者,合同期满后不得再次参与我校的竞标。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成立广东医学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及院长任组长,其它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部署,领导小组下设管理组和监督组。

(一)食品安全管理组常设于后勤基建管理处,由后勤基建管理处的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共同组成,负责对校内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流通单位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二)食品安全监督组常设于医院管理处,由医院管理处、工会、学工部、公共卫生学院、分析中心专家及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校内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流通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与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月最少检查一次(寒暑假除外)。若有举报,或发现有食品安全隐患、遇有重大活动等情形,监督组可不定期突击检查。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组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至少有3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填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量化评分表》和《食品流通单位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

第二十条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要求,对餐饮加工场所和食品流通单位进行采样检验。对于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必须立即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监督组将检查情况及时向管理组反馈。管理组责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流通单位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第六章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依托公共卫生学院和分析中心的人员和设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样本采集、检验及出具样本检验评价报告单等。

第二十三条 设立广东医学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用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支出。

第七章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发生食物中毒、疑似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需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工作,相关部门应相互配合,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处置。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或发生问题隐瞒不报、谎报、缓报的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进入我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与食品流通单位,与我校签订的合同中需明确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与食品流通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等条款。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广东医学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
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南山医院)
东莞市厚街医院
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广东省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
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
阳江市人民医院
开平市中心医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
福田人民医院
台山人民医院
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东莞市石龙博爱医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
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东湖医院)
中山市陈星海医院
深圳观澜人民医院
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
高州市人民医院
廉江市人民医院
肇庆市妇幼保健院
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医院
花都区妇幼保健院
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英德市人民医院
惠东县人民医院
罗定市人民医院
 
 
 

东莞校区 地址:东莞市松山湖新城大道1号   电话:0769-22896149    传真:0769-22896232

湛江校区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号   电话:0759-2388457     传真:0759-2388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