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政发〔2014〕22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辅单位、研究所,附属医院:
《广东医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经各相关部门讨论、2013年12月24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广东医学院
2014年4月8日
广东医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类型
(一)医院类实践教学基地
非直属临床医学院:具有临床医学院的教学体系及功能,承担医学生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非直属附属医院:承担医学生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教学医院:承担学校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实习、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实习医院:承担学校部分学生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任务;原则上不能承担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毕业实习任务。
(二)其他实践教学基地
主要包括法医学、预防医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等专业的教学基地。
第二章基地创建程序
第三条医院管理处负责医院类基地的规划和创建工作;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各专业特点和教学需求,负责其他教学基地的规划和创建工作。学校财务对两类基地建设费用按照职能划分进行预算安排。
第四条实践教学基地的开拓从学校发展战略布局出发,原则上立足广东省,同时结合省外招生数量及实践教学需要,适当拓展省外优质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五条 医院管理处及二级学院在创建基地过程中,根据专业特点、专业教学要求组织专家对意向单位进行严格评审,形成评估报告报医院管理处,医院管理处根据专家组意见及基地建设整体规划上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
第六条 二级学院与所有实践基地签订的合作协议,均需报医院管理处备案。基地严格按照学校对各类教学基地的命名及挂牌要求进行命名并制作、悬挂牌匾。
第三章基地的管理
第七条医院管理处主要负责对医院类基地的管理与维护,负责安排医院类基地见习、实习工作。
第八条二级学院负责其他教学基地的管理与维护,安排法医学、预防医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等专业在其他基地见习、实习工作。
第九条学校根据基地需求给予全面支持和帮助,切实提高基地的科研、业务及管理水平,促进基地的发展。
第十条学校为基地提供教学培训和指导,定期组织各基地参加教学工作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定期开展各项教学评比工作、优秀教学基地、优秀兼职教师和兼职班主任评选活动。
第十一条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各基地教学质量的监控,定期开展教学检查与考核,保障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基地必须具有健全的教学管理体系,良好的教学设施,能为实习生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能按照各专业教学实习大纲的要求,完成专业见习、实习等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基地应建立教学激励机制,将教学工作纳入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并与职称晋升挂钩,鼓励业务人员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四条基地可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向学校提出兼职教师的申请。学校依据“广东医学院兼职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聘任部分优秀带教老师为兼职教师,审批通过后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基地的人员参与指导学生的实践教学活动须具备我院兼职教师资格。带教教师的数量须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第十六条合作期间,学校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动态评估。在实践教学中,基地若未能履行协议条款,学校有权要求合作方限期整改或双方终止合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广东医学院所有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均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医院管理处负责解释。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学院学院办公室 2014年4月8日印发 校对人: 钱珍珠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