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医管〔2021〕1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管理
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非直属附属医院管理,保障临床实践教学质量,经2021年11月8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修订《广东医科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1年12月16日
广东医科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的非直属附属医院管理,适应新时代高等医学教育需要,保证临床实践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非直属附属医院,系指通过学校的认定评审,并报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备案,与我校签订非直属附属医院合作协议,建立稳定的教学、科研、医疗等方面合作关系,承担我校医学生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等任务的医院。
第三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原有隶属关系及经费渠道不变。学校坚持“资源共享、互惠共赢”的建设原则,加强对非直属附属医院的指导与检查,不断强化医院内涵建设,确保满足教育教学的需要。
第二章 创建认定
第四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创建认定,在学校附属医院建设发展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医院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校严格落实上级要求,严格控制非直属附属医院的数量。学校直属附属医院与非直属附属医院的总数,根据上级文件相关规定,由学校结合人才培养规模、科学研究和医学生临床实践教学的实际需求确定,并报上级部门审定。
第六条 学校坚持高标准设立非直属附属医院。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临床实践教学的需求,选择取得5年以上教学医院资格,临床综合实力强、教学基础好、社会声誉优良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或三级甲等专科医院,经所在地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开展创建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创建认定,严格按照《广东省高等医学院校非直属附属医院认定方案》《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非直属附属医院认定测评表》及《广东医科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评估测评表》等标准实施。创建认定流程如下:
1.结合学校的附属医院发展规划及教学需求,在前期调研及商洽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医院向学校提出创建非直属附属医院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意建立非直属附属医院关系的批复和自评报告等)。
2.学校接到医院的申请,经学校附属医院建设发展委员会论证评估同意后,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评审。
3.对通过评审的医院,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如审议通过,学校与医院签署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责任、义务及合作期限。在认定后1个月内,学校向省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提交相关材料备案。
根据上级政策文件要求,除纳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的附属医院外,原则上取消跨省设立的附属医院。已挂牌的省外非直属附属医院予以摘牌,不再新增广东省外的非直属附属医院,一家医院只能被认定为一所本科高校的非直属附属医院。
第八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命名,按照“广东医科大学附属XX医院”的命名规则。经学校发文批准后,非直属附属医院需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增挂学校颁发的非直属附属医院牌匾。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临床教学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属附属医院医学教育的重要补充,应积极承担学校的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临床教学工作;条件具备的,根据学校的教学需要承担一定的临床理论课教学任务。非直属附属医院的教学管理、师资培训及教学相关检查督查工作及各类教学活动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应将教学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建立完善教学激励机制,将教学工作列入员工绩效考核内容,并与绩效、奖惩、职称晋升等挂钩,鼓励医护人员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一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应保障对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投入,每年按不低于上一年业务总收入1%的标准,安排医院年度临床教学科研专项经费,用于临床教学、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工作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学生奖励及补助等支出。教学经费投入纳入学校对医院的考核评估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二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应不断改善教学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临床教师的培训,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符合条件并参与教学工作的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由学校聘任为兼职教师。
第十三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应统筹好临床实践教学资源,保证见习、实习生有充足的临床教学资源,为医学生配备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临床教学督导制度,加强对非直属附属医院实践教学的全过程监督与管理。医院须接受学校定期组织的临床教学督导,督导不合格的,须按学校要求进行相应整改。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开展非直属附属医院的教学工作考评,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实施,主要对医院的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实施、教学效果等进行考评并公开结果,督促医院整改,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 校院合作
第十六条 学校与非直属附属医院在临床教学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资源共享,互帮互助,探讨医疗、科研等多方面、深层次的合作。非直属附属医院须向学校支付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成本开支,按照年度基本成本和专项工作成本进行核算后,按年度支付。有关标准根据双方合作的工作内容进行核定。
第十七条 校院双方充分整合资源,加强学科共建。学校结合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医疗特色、学科特点,协助非直属附属医院凝练学科方向,推动各学科、专科之间的资源整合和协作,不断形成多学科、多中心合作研究团队,打造学校、医院的重点学科。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资源共享,构建图书资源、信息资源、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等共享的平台。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实际情况,在师资培养、论文发表、科研立项、成果申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医院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托学校申报各级各类非限项科研项目。医院专业技术人员依托学校申报的科研项目、发表的研究论文、取得的科研成果,作者单位须署名为“广东医科大学附属XX医院”。
第二十条 学校支持直属附属医院与非直属附属医院建立临床技术交流与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为非直属附属医院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学校根据医院的具体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安排专家到医院指导。各非直属附属医院可定期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直属附属医院进修、培训,选派管理干部到学校及附属医院顶岗锻炼,全面加强人才培养及交流。
第二十一条 承担全过程临床理论教学任务的非直属附属医院享受直属附属医院有关教学相关进修、出国学习、对外交流、图书情报资料查询、仪器设备使用、教学科研项目申报及评奖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可参加学校组织的附属医院相关评优评先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院挂牌我校非直属附属医院后,需维护学校声誉及品牌,强化校院沟通,深化校院合作,定期向学校报告有关医院建设与发展等情况。
第五章 评估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的管理监督、评估考核等工作由医院管理处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评估考核体系,对医院实施动态管理。在合作协议的有效期限内,学校原则上以五年作为一个周期,结合各非直属附属医院承担的临床教学任务、教学质量、对学校品牌的维护及学校事业发展贡献度等情况,对医院进行复评(具体的复评实施方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另行制定)。凡复评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评审仍不合格者,终止非直属附属医院合作关系,并报省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非直属临床医学院、直属附属医院托管医院,参照本规定,坚持高准入标准,实施动态评估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院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广东医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管理办法》(广东医政发〔2014〕21号)、《广东医科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管理办法》(校教务〔2019〕19号)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印发